(壹)本人的身份證;
(2)本人照片(由系統無法獲取照片的申請人提供);
(3)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擴展數據
相關系統:
《湖南省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三條居住證簽註是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證明,實行換發。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簽註)手續。
逾期不辦理換發(簽註)手續的,原居住證有效期滿;辦理換發(簽註)手續的,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從辦理換發(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辦理換發(簽註)手續時,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認真核實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的,予以換發(簽註)。
第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離開居住證適用城市行政區域,在常住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城市居住,按照《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登記後再次申領居住證的,由受理和發放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收繳其原居住證,並在管理系統中註銷。
第十六條居住證損毀或者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補領或者遺失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在換發時,應當交回原證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網-辦理居住證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