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監察的內容主要有: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單位招聘職工的行為;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單位支付職工工資的情況;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發放證書的情況;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壹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