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勞動監察可以檢查企業的下列行為:
1,社會勞動力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相關規定。
2.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3、單位招聘行為。
4.工人的工作時間。
5、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6、單位支付的工資。
7、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
8、單位和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9、社會保險繳納。
10,單位對員工福利規定的遵守情況。
11.單位和工人遵守職業技能發展規定的情況。
12,社會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向勞動者職業技能鑒定發證的情況。
13.承擔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國就業時維護境外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機構。
1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法監督檢查制度是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監督檢查的主要任務是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監督檢查的對象只有用人單位。監督檢查的內容是指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綜上所述,勞動監察機構有權檢查企業員工的工資情況,以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薪酬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遵守職業病防治規定的情況;
(九)用人單位遵守集體合同規定的情況;
(十)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爭議處理規定的情況;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