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與單位協商,勞動者自願提出解除合同的,企業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員工違反勞動合同解除合同,應賠償公司損失。包括公司出資的招聘費、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及給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員工主動辭職屬於違法解除合同,賠償方式同前款。
第四,勞動者要主動索要公司的離職證明。
壹旦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離職證明將是有力的證據。辭職企業不出具離職證明,員工本人不主動索要的,當企業與員工反目時,可提出員工離職再要求賠償。這時候因為有證據,作為勞動者,就會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此外,離職證明對於進入新企業後的繼續服務和續交保險費具有重要意義。
五、與企業發生爭議時應保留證據。
勞動者與企業在工作中發生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企業作為勞動合同的強勢壹方,往往會利用自己的優勢隱瞞或者毀滅相關證據,推卸責任。此時,勞動者需要在離職或準備離職前收集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證據,如企業的規章制度、談話記錄、單位領導、企業勞動的現場條件等等。為接下來的仲裁和訴訟程序增加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