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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如何進行勞動仲裁?

法律解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協商不能解決時,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的事實理由,壹式兩份或按申請人數填寫;(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親自簽署並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並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代理人為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委托人的代理人為公民的,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免費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與委托人關系的法律資料;(四)被申請人的工商註冊信息;(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用工登記表、押金收據、處罰憑證、辭退、開除、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或證明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原件經審核後退回。勞動仲裁程序:1。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提交仲裁申訴;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4.開庭,提出明確請求,進行辯護,調查事實,出示證據,質證,辯論,陳述;5.調解;6.調解不成的,做出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二條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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