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所需材料包括: (1)書面 仲裁申請書 ,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有 委托代理人 的,需要提交《 授權委托書 》,註明委托權限,同時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等。申請人應提交證明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資料清單》壹式兩份。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