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勞動仲裁下家單位會不會看到

勞動仲裁下家單位會不會看到

法律分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仲裁的記錄仲裁委是不予公開的,個人和單位也無法從互聯網上查詢到相關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規定,仲裁的庭審能夠以個人隱私、雙方協商壹致等為由申請不公開審理。因此,勞動仲裁記錄是無法通過公開途徑查詢到的。但是,如勞動爭議最終未調解成功,仲裁委進行了判決,則個人和單位均會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這部分信息勞動者和單位負責仲裁的人員會掌握,因此如果後續涉及到背景調查,HR可能會將仲裁情況告知,這是壹種潛在風險。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七條 中規定的"三日"、"五日",均指工作日。

第九條 :(壹)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其仲裁請求涉及數項,分項計算數額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二)勞動者要求按國家法定標準執行工作時間、享受休息休假的爭議,以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同時涉及仲裁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分別就仲裁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事項作出裁決。

第四十九 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終結訴訟。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用人單位的抗辯應壹並處理。勞動者起訴後撤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或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者對於終局裁決不服的案件後,均應在開庭審理前審查是否同時存在撤銷仲裁之訴和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起訴,以便兩級法院就有關案件進行協調和溝通。

第四十四條 將先予執行裁決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壹)移送執行函(函中註明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聯系電話及住所);(二)先予執行的裁決書;(三)裁決書的送達證明。

  • 上一篇:快消類企業的輿情監測服務該怎麽做?
  • 下一篇:聯想是中國企業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