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七條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
(四)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和信息管理系統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6)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第九條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壹)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條許可機關決定受理申請人的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壹條許可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十三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許可經營項目、有效期限、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制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發放和管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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