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務派遣人員能否以用人單位為仲裁對象?
勞務派遣人員可以以用人單位為仲裁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同壹當事人。因此,如果被派遣員工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由被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共同仲裁。
二。勞務派遣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壹)所派郵件的名稱和性質。
(2)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在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和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和其他費用
(10)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壹)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3.被派遣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發生工傷怎麽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雖在實際用人單位工作,但勞動者僅與派遣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應對勞動者履行義務。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產生的費用也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勞務派遣單位不履行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在勞務派遣合同中,當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用人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的約定也很重要,雙方都要根據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當勞動者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用人單位和實際用人單位都不願意承擔責任時,勞動者可以向上述兩個單位主張權利,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關於勞務派遣人員能否以用人單位為仲裁對象的問題。勞務派遣人員和公司正式員工還是有區別的,很多方面沒有保障,所以壹定要和勞務派遣公司或者實際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