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進壹步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依法組織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包括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及配套的市場準入註冊、交易組織、計量結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相關規則、細則。
壹是進壹步明確實施主體。此次修訂進壹步明確實施主體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國家能源局依照本辦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全國電力市場監管職責,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電力市場監管,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電力市場監管相關工作。
二是完善電力市場監管對象。本次修訂將電力市場監管對象明確為電力交易主體、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和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等電力市場成員,電力交易主體增加售電企業、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同時,根據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範運行相關要求,將“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調整為“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
三是優化調整監管內容。增加對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的監管內容;明確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儲能企業等與其他電力交易主體簽訂有關合同情況開展監管;增補對電網企業所屬或者關聯售電企業參與市場交易、代理購電情況的監管內容;依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提出對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市場監控和風險防範要求。
四是細化電力市場規則管理表述。基於近年來實踐情況,電力市場交易品種和類型進壹步多樣化,著眼未來全國多層次統壹電力市場體系要求,電力市場規則應為壹整套互相銜接、完整有序的規則體系,由1個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和N個配套規則組成。《辦法》進壹步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依法組織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包括電力市場運行基本規則及配套的市場準入註冊、交易組織、計量結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相關規則、細則。
五是增補監管措施。結合近年來電力市場監管實際和電力市場發展需求,新增監管措施章節,並依據《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法規要求,在《辦法》中進壹步明確電力監管機構可采取的監管措施。如明確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監管信息系統接入要求,對電力交易主體不履約等失信行為依法依規納入信用體系,聘請第三方機構對電力市場運營機構開展電力市場業務專業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