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民事起訴書。(1被告,2份,2被告,3份,以此類推,均須原告簽名或蓋章)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1被告,2份,2被告,3份,以此類推)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並提供原件查驗。法定(指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與原告關系證明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6.如果被告是單位,向被告提供基本的工商信息。(為了起訴個人,壹些法院要求提供關於被告身份的補充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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