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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構成有哪些?

法律分析:犯罪構成有四個方面:壹是客觀要件。犯罪客體是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行為人利用未公開信息的優勢進行不對稱交易,不僅違反了信息披露制度,也違反了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則。證券市場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投資者對信息的理解、掌握和運用程度直接關系到自身的利益。雖然用非公開信息交易和正常交易程序壹樣,也是在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有人利用非公開信息先對市場做出反應,直接違背了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原則,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第二,客觀要素。該罪的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第三,主要要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二是相關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這裏的相關監管部門包括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行業協會包括證券業協會、銀行業協會和保險業協會。第四,主觀因素。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主觀方面應當是故意,即在明知是未公開信息的情況下,主動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進行關聯交易。過失不構成犯罪。犯罪主體無意中泄露未公開信息,導致信息獲取者進行證券交易的,不能以建議他人進行證券交易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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