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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認真貫徹《糧食商品流通統計工作管理試行辦法》、《糧食統計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和《糧食油指商品流通統計制度》(簡稱《統計制度》),加快實現糧食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糧食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具體包括:健全基層糧食企業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實行統計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制度、統計報表管理制度、統計資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實現統計數據處理現代化;發揮統計的信息、咨詢和監督職能。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所屬全民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體經營)企業。第二章 基層糧食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第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所屬企業,都應根據統計工作任務需要,設立統計機構(科、股、組、室等),配備專職或以統計工作為主的兼職統計人員。第五條 基層糧食企業領導應當關心、重視統計工作,必須有壹名領導分管統計工作,履行《統計法》規定的領導責任,經常指導、檢查監督本單位的糧食統計工作,保證統計人員獨立行使其合法職權。第六條 基層糧食企業領導要吸收統計人員參加企業經營管理有關會議,讓統計人員學習、領會有關文件精神,發揮統計的信息、咨詢和監督作用。第七條 基層糧食企業領導要為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開展統計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要關心統計人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情況。統計人員按規定評定技術職稱,並享受同等職稱待遇。第八條 要經常組織企業收款員、付款員、驗質過磅員、制票員、保管員、票證員等有關企業務人員學習《統計制度》和有關統計知識,以保證準確填制原始記錄。第九條 基層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責:

(壹)認真執行原始記錄制度和統計臺帳制度、搜集、整理本業務環節的各項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全面、準確、及時上報各種統計報表;

(二)搜集、整理、管理和提供本單位的糧食、油指商品流通統計資料;

(三)開展調查研究,編寫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報告,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為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提供統計咨詢,實施統計監督;

(四)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第十條 新增統計人員,必須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統計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第十壹條 要重視基層統計人員素質培養,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統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崗位培訓。對不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統計人員,要通過各種形式,組織學習和培訓,以達到中等專業知識或中等專業以上水平。第十二條 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調動統計人員要事先經統計負責人同意。調動統計負責人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務的統計人員要事先經上級主管統計機構同意。第十三條 基層糧食企業要建立主管統計工作領導責任制、統計負責人責任制、統計人員崗位責任制、統計工作管理制度和統計工作競賽評比獎懲制度。第三章 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制度第十四條 基層糧食企業原始記錄要全面反映本單位糧油商品流通活動情況,滿足糧食業務工需要和統計、會計、業務核算的需要。糧油原始記錄的格式、聯次、傳遞程序,可以由縣或地(市)或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制定,統壹規格印刷,做到簡化實用。第十五條 原始記錄應包括糧油平價、議價購、銷、調、存、加工各業務環節的原始憑證及其結報單、匯總單,主要有:糧油收購原始憑證,糧油銷售原始憑證,糧油原始憑證、糧油加工原始憑證,糧油損耗、溢余原始憑證,糧油平、議互換、互轉原始憑證,其他原始憑證,以及相應的結報單、匯總單。第十六條 各種原始憑證必須統壹編號,統壹管理。要填明日期、品種、數量、金額、地名、性質、對象,以及記錄員、審核員簽字(蓋章),做到原始憑證齊全、填寫及時、計量準確、記錄真實、字跡清晰。第十七條 統計臺帳應按照糧油性質、品種、地區、來源、對象、單位、流向等建立,包括:糧油收購臺帳、糧油銷售臺帳、糧油調撥臺帳、糧油庫存臺帳、糧油購、銷、調、存總值臺帳和兼營商品總值等臺帳。第十八條 各種統計臺帳必須格式統壹、指標齊全、口徑壹致、登記完整、數字準確、查詢方便,能滿足編制統計報表和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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