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董事會制訂合並方案
二、簽訂公司合並協議
公司合並協議是指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並的有關事而訂立的書面協議。協議的內容應當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項,壹般來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的名稱與住所。這裏所講公司的名稱與住所包括合並前的各公司的名稱與住所和合並後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的名稱與住所。公司名稱應當與公司登記時的名稱相壹致,並且該名稱應當是公司的全稱;公司的住所應當是公司的實際住所即總公司所在地。
2、存續或者新設公司因合並而發行的股份總數、種類和數量,或者投資總額,每個出資人所占投資總額的比例等。
3、合並各方現有的資本及對現有資本的處理方法。
4、合並各方所有的債權、債務的處理方法。
5、存續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變更,公司章程變更後的內容,新設公司的章程如何訂立及其主要內容。
6、公司合並各方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公司資產及負債狀況、股東權益的公司要的會計報表,會計合並中必須編制的報表。合並各方應當真實、全面地編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財產情況,不得隱瞞公司的債權、債務。此外,公司還要編制財產清單,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財產狀況。財產清單應當翔實、準確。
四、合並決議的形成
公司合並應當由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合並決議,之後方進行其他工作。公司合並會影響到股東利益,如股權結構的變化。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六十條和第壹百零三條的規定,就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其合並應當由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即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進行;就股份有限公司來講,其合並應當由公司的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即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才能進行;就國有獨資公司來講,其合並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才能進行。
五、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在報紙上公告。壹般來說,對所有的已知債權人應當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對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過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債權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債權人,以便讓他們作出決定
1、合並後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合並各方簽訂的合並協議和合並各方股東會同意合並的決議(主要寫明由哪些公司合並以及合並的主要內容);
(4)公司在報紙上發布合並公告的憑證;
(5)各自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6)公司新壹屆股東會決議(主要寫明合並後公司的總股本及其股本構成、公司領導班子有否變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變更的事項);
(7)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
(8)驗資報告;
(9)新增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10)《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
(11)《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12)《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理情況》;
(1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
(14)合並後需解散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15)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章。
2、合並後解散公司辦理註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
(3)合並各方簽訂的合並協議;
(4)合並存續公司股東會同意合並的決議;
(5)公司股東會同意合並和註銷的決議;
(6)公司在報紙上發布合並公告的憑證;
(7)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8)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