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信息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公示信息及時、準確、完整。第五條 省編委辦負責組織編制全省統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除依法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其他行政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務以及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現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第六條 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政府定價中介服務收費標準,建立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實施對中介服務收費監督檢查工作。清單應當明確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第七條 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範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壹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
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中介服務機構在提供中介服務時執行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等情況進行隨機抽查。第八條 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全省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庫,及時歸集和公布各行業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信息,向社會公布中介機構登記、許可、備案、受到行政處罰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用信息。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庫,對核發營業執照的中介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年度報告、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管理制度。
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介服務機構懲戒和淘汰機制,完善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未按照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提供中介服務的,由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將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第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行政審批的辦公場所和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和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基本要求。第十條 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濫用職權限定申請人接受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的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得設置排他性條件致使申請人喪失對同類服務領域、同等資質資格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選擇權。第十壹條 行政審批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應當通過競爭方式進行,服務費用由審批部門支付。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行政審批部門依法組織的專家評審活動,費用不得由申請人支付。第十二條 推行並聯審批制度,建立多規合壹、多評合壹、多圖聯審機制。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條件、增設辦理環節,不得要求行政審批中介機構或者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第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文物、壓覆礦、水資源、環評、能評、安評、穩評、地質和地震災害危險性評估等方面實行區域評估,並由組織評估的管理機構購買中介服務,承擔相關評估費用,降低企業投資成本。對報國家審批的項目,確需單獨出具相關評估報告的,由各有關部門與組織評估的管理機構協調承擔區域評估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並出具相關審批文件。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直接采信中介服務機構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務意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中介服務意見進行審核的,由行政審批部門依法審核。審核所需費用,由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部門不采信中介服務意見的,應當向行政審批申請人、中介服務機構書面說明不予采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