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督促企業執行國家財務政策,落實企業財務自主權;
(二)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企業自我約束機制;
(三)辦理企業財務登記,審核企業備案事項,依法審批重要的企業財務事項;
(四)依法監督檢查財政法規的執行情況和企業財務狀況;依法糾正和處罰企業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向有關單位提出董事長或廠長(經理)的任免、獎懲建議;
(五)根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向國有獨資企業監事會派出監事;
(六)監督管理企業改制、破產、兼並和產權轉讓等改革過程中涉及的財務活動;
(七)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規定對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企業主管部門應協助主管財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內部財務監督管理由其財務會計(審計)機構具體負責。企業的重大財務決策必須報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決定。
受主管財政機關、審計機關或者企業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對企業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和審計。第二章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第五條企業應當自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章程等文件或者變更文件復印件,向主管財政機關辦理財務登記。第六條企業應當根據主營業務的性質和範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相應的工業企業財務制度,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必須經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審查批準,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後實施。主管財政機關應及時要求企業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修改、補充和調整。第七條企業應當根據財務會計工作的需要,配備持有主管財政機關頒發的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任命(聘用)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企業財務會計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總會計師條例》的有關規定。第八條企業應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如實提供完整的財務賬冊、憑證、報表及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九條企業廠長(經理)對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負有領導責任,應當支持和保證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和執行財經法規,接受財政、審計部門、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檢查。第三章資金籌集和使用第十條企業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則,合理確定資產負債比例,制定資金籌集計劃。優先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的資金需求,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
企業應按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對外投資和非生產性支出分類編制月度(季度、年度)資金使用計劃,重大資金使用計劃應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第十壹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過程中吸收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不得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20%;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20%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但最高不得超過30%。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企業原則上應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如需開立其他賬戶,應經企業財務負責人批準。企業在銀行開立賬戶(包括基本賬戶和其他賬戶),應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企業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資產。
企業投入國家的資金、專項資金和退稅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於非生產性支出。資金的用途和效果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
沒有有效的合同、法律文件和合法手續,現金(包括支票和匯票)不得對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