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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社會組織管理條例(2021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會組織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社會組織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社會組織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授權的組織是相關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事、審計、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社會組織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在社會組織中,根據中國***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中國***產黨的組織並開展活動。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註銷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會同業務主管單位、有關部門對社會組織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社會組織名稱、業務範圍等依法進行審查。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設立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第九條 設立下列社會組織,可以依法直接登記:

(壹)由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同業人員組成的,或者同地域經濟類的行業協會商會;

(二)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

(三)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

(四)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會服務類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第十條 社會組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內部民主決策程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第十壹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決定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法人登記證書的。

社會組織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在清算工作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相關事項。第三章 內部治理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社會組織的權力機構或者決策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項;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規模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監事不得由理事、理事的近親屬或者社會組織財會人員兼任。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理事會不履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的,三分之壹以上的會員可以聯合推舉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應當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誠信自律和廉潔從業機制。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內部信息披露機制,每年至少向會員或者理事公布壹次其重大活動、財務狀況、工作報告等信息。

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在接受捐贈、資助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資助的信息,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款物的有關情況。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的資產及收入應當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公益事業的發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組織的財產處置應當符合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服務活動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或者理事中進行分配。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按照有關規定保管會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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