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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建設、運行、管理和保護。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水庫(水電站)、堤防、輸水管道(隧道)、灌排渠道、水閘、泵站、渡槽、水塘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城鄉供水、水文、水土保持和航道工程的建設和管理,以及農田建設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和保護的領導,將水利工程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投入機制,加大對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第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利工程信息管理平臺,實現水利工程數據采集、傳輸、存儲、處理和共享的動態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水利工程的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信息保密。第二章工程建設第七條水利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並與防洪、水資源保護、河道整治、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相銜接。第八條政府投資的水利建設項目所需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撥付,建設單位不得預付工程款。第九條水利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

項目法人應當依法對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招標。

從事水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第十條水利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建設工期並嚴格執行。施工單位有權拒絕對工期的非法幹擾。第十壹條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或者以次充好。第十二條水利工程法人和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相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保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第十三條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水利工程驗收的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施工。

參與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及時提供工程驗收所需的資料。第十四條水利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執行。合同約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少於壹年。

保修期內發生工程質量問題,壹般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工程質量存在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上述保修期的限制。第十五條水利工程建設實行信用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市場主體信用檔案,納入省、市、縣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懲戒失信市場主體。第十六條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維護、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隱患、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實的,應當責成建設、施工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完善管理制度,確保落實到位。第十七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貼、信貸貼息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運營和管理,積極發展水利工程融資新模式。引導金融機構支持水利工程。鼓勵有條件的水利工程采用先建後填、代建制、全過程咨詢、總承包等建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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