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環境建設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營商環境建設。
審批、監督管理、服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資源,完善職能,建立訴求受理、大數據分析、綜合評估等數字化聯網互通平臺,強化信息收集、協調調度、督導評估等功能。第五條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清理市場準入、投資經營等涉及營商環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各類行政審批事項,並在各自權限內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積極推進與營商環境建設相關的市場準入、投資管理等法律工作,確保優化營商環境建設有法可依。第六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許可決定、投資承諾和簽訂的協議,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銷。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變更或者註銷,給各類市場主體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統壹開放的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在全社會形成和完善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營造誠信規範的營商環境。第八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和動態更新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定的涉企政策及相關解讀、產生的涉企信息。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部門網站、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提供查詢,接受公眾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各類市場主體有權獲取與其生產經營和生活相關的政府信息,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條鼓勵建立網上聯合審批監管平臺,逐步實現所有審批事項網上告知、網上受理、網上辦結、網上監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制定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審批應當實行批管、批查、批辦分離。按規定減少或合並涉企涉民證件,取消各類無用證明和重復證明。第十壹條有關部門依法向有關機構提供審批的技術服務,應當納入行政審批程序,由有關部門依法委托實施並支付費用。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第十二條各級行政機關和相關行業部門應當引導和規範各類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活動,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服務。平等對待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第十三條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規範中介服務收費,加強對中介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機制健全、競爭規範的中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
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存款清單制度。依法及時清理企業繳納或承擔的各類保證金項目,包括保證金、抵押金、保證金等。,並公開留存涉及企業的保證金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設立依據、征收標準、征收程序、返還時間、法律責任等。、政府和部門門戶網站、公共媒體和支付場所。不允許收取清單之外的存款。
凡新設立的涉企融資項目,必須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報國務院批準。第十五條有關部門要將各類市場主體登記備案和各類證照的相關事項進壹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中,實行“多證合壹”、“壹照壹碼”制度。
對能夠由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管理、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實現涉企許可設定初衷的各類許可,要逐步取消或按規定改為備案管理。第十六條提供公共服務的窗口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量和服務對象的需求,鼓勵延時服務、錯時服務、預約服務、上門服務等。,及時調整服務時間,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