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壹司關於印發:的通知》(國〔1997〕2號)首次對增值稅零申報進行了定義,即“零申報是指壹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既無銷項稅也無進項稅,應納稅額為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第六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應當在納稅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並辦理匯算清繳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審核企業年度納稅申報的邏輯性和相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及時結清企業所得稅多繳少繳或抵扣下壹年度應納所得稅等事項。
所以,零申報的壹般納稅人,只有既沒有銷項稅,也沒有進項稅,才能進行零申報。零申報不代表企業的費用為零。年度企業所得稅報告是對企業年度收入費用進行結算,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存續期間,無論是否申報零稅率,都必須申報企業所得稅。
擴展數據:
申報企業所得稅的期限
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