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明確,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的適用對象,主要是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廳局級及相當職務層次以上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情形,主要是投資開辦企業、擔任私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等高級職務、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及從業、從事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等行為。《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領導幹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綜合部門嚴於其他部門。
《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每年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應當如實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年度集中報告後新產生的經商辦企業情況要及時報告。對領導幹部報告情況要進行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發現有關經商辦企業違反禁業規定的,責令領導幹部作出說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經商辦企業,或者由領導幹部本人退出現職、接受職務調整,並視情況給予領導幹部相應處理處分。其中,對擬提拔或進壹步使用的領導幹部,結合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四必”進行查核,不符合擬任崗位禁業規定的,應退出經商辦企業,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