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公共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
現將《六安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違法失信記錄披露和修復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公* *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1 65438+2月24日。
六安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失信行為
恢復記錄披露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及相關人員行為,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失信懲戒機制,根據《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備忘錄》(發改法[2018]457號)和《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16654338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失信主體,是指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實施違法失信行為的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聯合懲戒對象)。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違法失信行為,是指《公共資源交易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備忘錄》(發展改革委發[2018]457號)第壹條所列的下列行為:
(壹)違反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肢解或者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法規,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的,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或者泄露標底的;
(五)投標人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以謀取中標的;
(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十)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和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或者再次分包的;
(十壹)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十二)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十三)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存在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采購,擅自提高采購標準,以不合理的條件區別對待或者歧視供應商,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談判,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或者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情形;
(十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在采購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十五)采購人對應當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集中采購的;
(十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法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十七)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中標成交,以不正當手段詆毀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串通,或者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十八)有其他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共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公共資源交易違法失信主體名單,在壹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對象有違法失信行為並被依法處理的,納入違法失信主體名單管理。
第四條實施違法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序:
(1)信息收集。公共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對符合納入違法失信主體名單條件的聯合懲戒對象進行核實、取證,並記錄基本信息和納入理由。基礎信息包括聯合懲戒對象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行政處罰決定(處理)、執法單位、來源渠道等要素。
(2)信息通報。公共管理部門在聯合懲戒對象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前,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3)信息披露。公共管理部門通過公共* * *資源交易平臺向社會發布信息,並以適當方式與相關部門和單位交換違法失信主體信息。
(4)信息應用。失信聯合懲戒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聯合懲戒失信行為。
(5)信息刪除(導出)。違法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屆滿後,聯合懲戒對象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或者聯合懲戒對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成信用修復的,必須在信用修復期滿前或者信用修復後10個工作日向公共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共管理部門審批後同意信用修復的,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外網上予以撤(出),並告知“信用六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相應處理。
第五條認定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失信信息的依據包括:
(壹)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整改通知書;
(2)生效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三)記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失信文件;
(四)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違法失信行為。
第六條違法失信行為名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確定披露期限,壹般為三個月以上,最長為壹年。涉及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公開期限最短為六個月,最長為三年。市場準入資格受到限制的,公開期限應當與作出市場準入資格限制決定的機關(單位)確定的資格限制期限壹致,但實施信用修復的除外。
當違法失信行為信息披露期限屆滿時,相關披露事項將轉入後臺保存。
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情形之壹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列入黑名單進行管理。依據法律法規,對黑名單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壹)在招標(采購)文件中被限制參加本市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活動的,被列入黑名單成員的聯合體投標受同樣限制;
(二)列入黑名單的評標專家應當按程序向省公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退出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申請;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采購項目)的招標人(采購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不得選擇黑名單有效期內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四)對於列入黑名單的招標人(采購人),公共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移交其管理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
(五)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但黑名單的有效期不得少於12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因違法失信行為被記錄的主體,能夠主動整改、消除和減輕不良行為危害後果,重建良好信用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經監管部門同意,披露期限可以縮短,但最低披露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九條違法失信行為信用修復程序:
(壹)違法失信主體向作出違法失信認定的公共管理等部門提交修復申請表、信用修復承諾書、身份證明(登記證)復印件、參加信用培訓證明、信用報告、繳納罰款證明等材料;
(二)認定違法失信的公共管理等部門經審查同意信用修復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程序移除(導出)信息。
第十條在記錄、披露和修復違法失信行為過程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應當依照有關紀律法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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