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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職能介紹

根據市委、市政府“瀘委發[2010]16號”文件通知精神,原“瀘州市規劃建設局”更名為現“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按市政府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現將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構職責予以公示。 (壹)將原市規劃建設局承擔的除指導城市公***客運管理職責外的其他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市規劃建設局承擔的指導城市公***客運管理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六)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八)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和房地產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事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管理、建設科技推廣運用管理、城建監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相關的規範性文件,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對全市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及開發利用規劃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其他工程和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初審和監督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各區縣城鄉規劃工作。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承擔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房改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市屬機關住房保障辦法和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核工作和組織實施工作。

(四)負責全市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全市房地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本市的房地產業務進行指導;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房屋登記管理及指導各縣房屋登記工作;負責本市房產測繪管理;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賃、城市房屋拆遷、危房鑒定、白蟻防治的管理。

(五)承擔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級標準和定額以及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勞動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指導種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本市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

(六)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全市建築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開工審批;對外地建築業企業(含招投標代理企業、監理企業)入瀘和個人從事建築業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築業對外工程承包及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建築業協會和建築業企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市設計、開發、建築、園林、造價企業資質審查報批和年檢初審。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指導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監督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

(八)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工作;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發展戰略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鎮鄉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設施建設以及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組織省級重點鎮規劃評審和報批。

(九)擬訂城鎮建設的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責任;承擔城市供水、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和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城建檔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管理規範性文件;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規化、建設、保護和管理;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園林綠化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初審;負責各類城市公園總規、詳規、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查、審批;參與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世界遺產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綠線管理;負責臨時占用綠地、城市樹木移植砍伐的審批;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十壹)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墻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收繳、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預伴混凝土和預伴砂漿)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發展規劃;制定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研項目攻關、新技術的開發、科研成果的轉化與推廣。

(十二)負責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建築管理、房屋裝飾裝修、房地產、勘察設計等方面的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區縣進行城建監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審核管理工作。負責涉及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行業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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