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執行摘要2
關鍵詞?2
壹、訴訟取證概述?三
二、法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原則?五
三。法律訴訟中對證據收集的要求?七
四、法律訴訟中的取證方法?九
動詞 (verb的縮寫)匯總11
參考資料?11
摘要
證據收集是辦理各類案件的必經階段,也是完成證明事實、查明案件真相任務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查清了犯罪行為、民事糾紛或行政糾紛,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才能立案偵查。因此,偵查、檢察、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必須調查案件所涉及的犯罪行為、民事糾紛、行政糾紛的有關事實,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從這個意義上說,收集證據是正確處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首要任務。
經過實際調查,本文作者研究了收集到的壹些材料,說明了從各種法律訴訟中收集證據的重要性。本文詳細介紹了法律訴訟中證據收集的要求、原則、特點、範圍和各種方法。
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國的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各種實體法不斷完善,各種程序法相繼頒布,充分體現了證據收集在當前法律訴訟中的重要性。證據的收集是辦案的必要階段,也是證明和查明案件事實的前提。
關鍵詞:司法機關在訴訟程序中收集證據、詢問、訊問、搜查和鑒定
壹.法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概述
(壹)法律訴訟中證據收集的概念
訴訟證據收集是指在訴訟法律事務中證明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運用法律允許的方法和手段,發現、收集、提取證據,固定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的活動。
(二)法律訴訟中證據收集的特點
1,取證方式必須合法。
以刑事訴訟為例,各種法律調查和偵查手段都可以適用於法律證據的收集。民事和行政訴訟中的證據只能通過調查獲得。《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2.取證的主體是公安、安全、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在我國,證據收集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工作。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據收集的主體和權利,目的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有效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可見,在刑事訴訟中,取證的主體是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
②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這兩個規定確立了我國民事訴訟活動中調查收集證據的基本制度框架,對法院和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角色分擔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也就是說,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主要由雙方當事人承擔,只有在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才應當調查取證。
(3)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有權利和責任對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供證據。如果不能提供證據,就需要承擔敗訴的結果。而且,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只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可以收集證據。比如《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可見,在行政訴訟中,法律賦予司法機關在收集證據方面的職權,也是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的,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內容的申請書。因此,在行政訴訟中,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收集和調查以當事人收集為主,法院收集為輔。
律師參與訴訟也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律師法》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庭,參加訴訟,並享有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權利。?這壹規定為參與訴訟的律師享有收集證據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其中,密切關註法庭的取證工作,隨時閱卷,隨時與法官就證據的分析、判斷和運用交換意見,是律師工作的重中之重。
3.只收集證據材料。
通過調查收集得到的只是證據材料,不能稱之為真正的證據,也就是說,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證據材料只有經過法院查證,通過審查判斷,驗證真假,才能成為最終證據。比如在民事訴訟案件中,雙方出示的證據材料,都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質證,並經過法庭的查證、核實、比對,確認為真實,才能成為真實的證據,成為定案的依據。
(3)訴訟中收集證據的範圍
雖然由於每個案件的情節和性質不同,證據收集的範圍也有所不同,但總的來說,只要與案件事實有關,能夠證明案件的客觀事實,都屬於收集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能夠證明案件客體的事實;
2、肯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3.否認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證據;
4.其他與案件處理有關的證據材料。
所以取證範圍很廣,需要依法全面收集。
第二,法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原則
證據的收集是壹項非常重要的訴訟活動,是正確處理案件的前提。因此,在收集證據時,必須嚴格正確地遵守相應的原則。根據立法精神,法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應主要遵循以下三個原則,即:
(壹)必須依靠群眾。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壹切權利由人民決定。無論任何時候,黨和國家的壹切行動都離不開群眾。在法律訴訟中,收集證據不能脫離群眾,要依靠群眾收集好證據。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任何被查處的犯罪都發生在壹定的時間和空間,人民群眾最了解犯罪的相關情況。而且犯罪分子隱藏在人民中間,他們的犯罪行為對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是人民深惡痛絕的。所以人民群眾是最有積極性去打擊犯罪分子的,他們會出於強烈的正義感去揭發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為。司法機關只有依靠群眾,才能順利取證,及時偵破和處理案件。從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來看,民事糾紛發生在群眾之間,行政行為引起的糾紛發生在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都會對人民群眾產生壹定的影響,有關人民群眾非常關心這些訴訟的進行和處理結果。因此,群眾不僅了解案情,而且能夠提供有關糾紛事實的證據。只有依靠群眾收集有關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的證據,才能正確認定和解決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有依靠群眾的規定,賦予了人民群眾收集證據的權利,也說明只有依靠群眾,證據的收集才能順利進行。
(二)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法定的取證程序,並對具體的取證行為規定了方式方法。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所有與案件有關或了解案件事實的公民都有客觀、充分的條件提供證據,防止可能出現的偏差和錯誤,使證據收集能夠有效進行。比如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詢問證人時,可以到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必須出示證明文件;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訊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並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和證言,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告知被調查人(詢問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等。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勘驗現場或者物證時,勘驗人必須出示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絕到場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行政訴訟法》規定,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提交法定或者指定的鑒定部門進行鑒定。此外,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證證據的有效收集,法律還規定了對非法收集證據的制裁。由此可見,如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收集證據,而是采用非法甚至刑訊逼供的方式收集證據,不僅會受到刑事制裁,而且非法收集的口供也是無效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同樣,非當事人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也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才能保證收集的訴訟活動客觀、公正、有效。
(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必須結合當事人舉證。
這壹原則體現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完全符合三類訴訟案件的特點,能夠充分發揮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積極作用,調動法院收集證據的主動性,從而查明案件事實,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偵查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收集證據。在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自訴案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時承擔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這壹規定體現了法官收集證據和當事人出示證據相結合的證據收集原則。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並且,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
三。法律訴訟中收集證據的要求
證據收集是壹項非常重要的訴訟活動。為了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偵查人員除應當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原則外,還應當符合以下八項基本要求,即:
(a)必須積極主動和及時。
所謂取證上的主動和及時,就是案件發生後,妳要迅速趕到現場,立即開始取證,迅速深入調查,以免失去取證的機會。證據的內容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甚至消失,所以偵查人員必須快速及時地收集證據。及時取證,即從正面,也要從背面,排除其他可能。刑事被告人翻供或者改變供述的,當事人改變陳述後應當及時核實。發現新的證人,要及時詢問,發現新的物證,要及時收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為了逃避懲罰或者承擔民事責任,往往會想盡辦法毀滅、隱藏或者偽造證據。此外,隨著自然因素和其他客觀條件的變化,壹些證據會自然丟失或變形,壹些當事人的記憶也會因為時間的推移而扭曲。因此,強調快速及時收集證據有兩層含義,即:1,越接近案件發生的時間,越容易發現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和物品,了解案件的人也越容易找到;2.越接近案件發生的時間,證據內容的變化越小,所以收集到的證據越可靠。因此,快速及時地收集證據不僅可以提高證據收集的便利性,還可以提高證據收集的可靠性。無論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需要及時、積極地收集證據,從而掌握破案的主動權,有更大的破案或結案的可能性。
(B)必須客觀和全面。
客觀取證就是從客觀現實中收集客觀存在的證據材料。我們既不能用主觀猜測代替客觀事實,也不能根據主觀需要收集證據,更不能偽造證據。證據收集是為了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無論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還是行政訴訟案件,偵查人員都應當采取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在訴訟中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從而正確認識案件事實,為正確處理案件奠定基礎。全面收集證據,就是從不同角度收集能夠證明案件全部事實的證據。不能只收集支持某壹事實的證據而不收集能否定它的證據,也不能只收集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而不收集證明案件次要事實的證據。因此,司法人員要註意證據收集的範圍和內容,綜合分析判斷案件的事實和性質,收集壹切反映案件真相的證據材料。
(3)壹定要徹底細致。
證據的形式通常非常隱蔽。比如物證、書證往往被隱藏、掩蓋,有的證據非常微小,肉眼看不到。即使是口頭證據,證人通常也不會輕易說出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品非常隱蔽,當事人故意隱匿證據或者偽造假象。如果他們不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就很難完成收集證據的任務。隨著時間的推移,自然條件的變化或人為的破壞,現場情況復雜,影響了偵查和定性,給取證帶來很大困難。因此,對於不易發現,但具有重要作用的證據,在收集時要有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不放過任何細微的情況和線索,認真核對、檢查、調查、詢問,對正反兩方面的證據都要深入細致地對待,防止偽造證據,產生冤假錯案。
(4)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
法律明確規定了證據收集的程序,目的是保證收集的證據客觀真實,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提供可靠的依據。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也就是說,只有個別詢問證人,才能保證證人按照自己的意願提供證言,不受他人影響,從而保證證言的客觀性,所以必須遵守。此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五條規定: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應區分真偽,並檢查其有效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因此,法律要求收集的證據質量高,保證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
(五)必須依靠群眾。
所有的案件都是在壹定的時空條件下發生的,所以必然會留下痕跡,在壹定的社會環境下產生影響,可以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客觀的可能性。人民組成社會,發生的壹切都逃不過他們的眼睛。所以壹定要深入群眾調查了解,依靠群眾提供線索和證據。這是我們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也是我們收集證據的優勢。
(6)壹定要抓住本質,分清輕重緩急,註意保密。
雖然證據在壹定程度上可以證明案件,但要分清主次,註意收集對案件有決定性的關鍵證據。而且在取證過程中,要註意保密。泄露證據會造成負面的社會影響,更重要的是會影響案件的認定。因此,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既要保守國家秘密,又要保守個人秘密。把握案件本質,分清主次證據;有利於取證的嚴謹和案件的偵破。
(7)我們必須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
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人類得以繁榮發展,但也給社會帶來了壹些負面影響。違法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逃避司法機關的查處。因此,傳統方法無法收集證據,必須與時俱進,創新並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收集證據。
(8)在過程中註重效率。
效率永遠是訴訟追求的目標。在收集證據時,要註重經濟效益,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成本消耗,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因此,要自覺把高效低耗作為取證的基本要求。
四、法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方法
在訴訟活動中,證據的收集基於不同的方式和手段,形成了許多措施和方法。概括起來,有以下九種方法,即:
(1)詢問。是調查員的詢問嗎?基本功?,?常規武器?壹般對象是行政案件中的證人、被害人和雙方當事人,形式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當事人陳述。調查記錄必須客觀真實,有明確的優先順序。
(2)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訊問是刑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取證措施和方法,其對象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主要形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包括其無罪辯護。因此,訊問獲得的證據必須合法、及時、客觀、真實、全面、細致。
(三)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來到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特殊活動。其主體僅限於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勘驗。在許多情況下,審訊可以用來收集證據。它的對象壹般是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體和屍體。其主要形式是檢查記錄。勘驗記錄必須公正、客觀、全面、及時,並制作勘驗圖,更直觀地反映現場情況。因此,檢驗也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
(4)檢驗。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進行檢查的專項活動。檢驗是壹種主要用於與人體狀況有關的案件的取證措施和方法,如人身傷害案件、造成人身傷害的責任事故案件等。它的對象壹般是人體,所以也叫體檢。其主要形式是人身檢查記錄,要求尊重人權,依法進行。
(5)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和再現犯罪現場和犯罪過程的專門活動。實驗多用於刑事案件的偵查,所以也叫偵查實驗。但是,在其他種類的情況下,可能需要使用這種可重現的實驗方法來查明事故原因或核實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其主要形式是實驗記錄。偵查實驗必須實事求是,嚴禁不雅和危險的實驗,所以偵查實驗必須尊重人權。
(6)搜索。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人員進行強制搜查、搜查、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搜查是主要用於刑事案件的壹種取證措施和方法。被搜查的對象包括人、地方、車輛、船只和其他物體。搜查的主體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進行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要求在場的見證人簽名。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由女警察和醫生進行。搜查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書證的重要方法,其形式主要是搜查筆錄。
(7)識別。辨認是壹種特殊的活動,需要當事人或證人從若幹相似的物體、場所或人物中選擇自己的所見所聞。在各種情況下,廣泛使用標識。鑒定的主體是案件的當事人和證人。客體可以是案件當事人或與案件有關的人,也可以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其主要形式有鑒定結論、證人證言和鑒定筆錄。
(8)異地取證。當地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在異地的,可以書面委托當地人民法院調取。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委托要求及時收集證據,送交受委托人民法院。
(9)識別。鑒定是指專門機構或人員運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對相關問題進行檢測並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鑒定廣泛應用於各種案件中。鑒定的主體是各個學科或專業領域的專家。鑒定的對象有書證、物證、人體等。主要分為物證技術鑒定、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司法會計鑒定、DNA鑒定等。其主要形式是鑒定結論。
證據收集的方法有很多種,適用於不同的訴訟案件。它們不僅可以用來收集證據,還可以用來查明案件事實,以及檢查、判斷和確認其他證據。因此,收集證據必須實事求是,依法客觀進行。
動詞 (verb的縮寫)摘要
訴訟證據的收集對於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證據收集為正確適用法律提供了可靠的事實依據。從司法實踐來看,壹些冤假錯案是由於沒有依法正確、合理、全面地收集證據造成的。從法律規定上看,證明主體積極依法采取相應措施,運用各種方法,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發現和獲取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只有這樣,才能認定案件事實,依法公正處理案件,有效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依法收集證據是壹個國家法制的重要標誌。
其次,證據的收集規範了執法程序,保證了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取證過程中,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配合。法律條文規定了證據的收集,以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最後,證據的收集也是審查判斷證據的基礎。通常是先收集證據,再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和確認。因此,證據的收集與證據的審查和判斷密切相關。沒有證據的收集,就無法獲得案件的詳細情況,訴訟工作就無法正常進行。
總之,證據的收集是辦理各類案件的必經階段,也是完成證明事實、查明案件真相任務的基本前提。證據的收集貫穿於各種訴訟活動之中。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證據收集將在各類訴訟活動中發揮積極作用,本著尊重人權、實事求是、依法進行的原則,證明案件事實,查明案件真相。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7 65438+10月1生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4月9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90 10 10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於2002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