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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燃氣管理條例(2015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燃氣管理,規範燃氣經營和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安全,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規劃建設、應急保障、燃氣運營服務、燃氣使用、燃氣安全管理監督、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處理等相關管理和服務活動。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燃氣建設的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及時處理燃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燃氣管理工作,其下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市政公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政府部門的要求,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商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規劃、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燃氣法律、法規和燃氣安全使用知識的宣傳,增強公眾的燃氣安全意識,提高燃氣安全使用技能。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燃氣安全和節約使用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二章燃氣規劃、建設和應急保障第六條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和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經批準後,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七條城市新區建設、舊區改造和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建設檔案。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第八條新建(改、擴建)燃氣設施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安全預評價和驗收評價,並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燃氣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依法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設計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範,確保周圍建(構)築物與燃氣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第十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依法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第十壹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燃氣應急儲備制度。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燃氣管理部門制定燃氣應急儲備方案,確定布局、總量、啟用要求等。根據供氣的實際情況,規劃建設應急氣源儲備設施。該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類燃氣的燃氣供應和市場需求進行監測和預警,發現重大供需不平衡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第十二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燃氣經營許可的條件和程序,簡化審批程序。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申請換發新許可證。第十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以招標方式選擇管道燃氣投資企業或者經營企業,並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特許經營的內容、區域、範圍、有效期和服務標準。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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