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刑事案件
(1)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會見並了解案情,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2)同案件承辦的司法機關。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律師有權向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申請調查取證。
(3)向其他證人。辯護律師有權向證人及有關單位調查取證,但是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準許後,持人民法院發出的準許調查書進行調查取證。
2、民事(或行政)案件
(1)對方當事人基本信息。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如自然的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法人(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機關、民間機構等)的名稱、住所地、負責人等組織信息。
(2)向證人及有關單位調查取證。根據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律師有權向有關案件證人或單位調查取證。
(3)執行案件。在民事案件執行階段,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律師有權調查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房屋、車輛等財產信息。
(4)知識產權案侵權行為調查。律師在承辦知識產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侵權案件中,有權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進行調查確證。
(5)反不正當競爭調查。律師在承辦反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對諸如假冒商品、虛假廣告、誹謗詆毀、商務欺詐等壹切侵權行為調查取證。
(6)婚姻過錯情形調查。在離婚糾紛案件中,調查壹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私自轉移隱匿夫妻***同財產的情形。
3、申訴案件
律師在代理刑事申訴,民事再審、申訴等案件中,有權向人民法院調取、查閱、復制本案壹審、二審的訴訟檔案。
4、盡職調查
律師在承辦的非訴訟法律案件中,有權對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個人資信(包括個人自然情況、個人資產、學歷調查、個人信譽、個人資質、雇員忠誠成程度等情形)、企業資信(包括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夥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如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