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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調查取證的資格嗎

律師可以根據案情需要進行調查取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機構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的案件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包括:

1. 證據調查。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調查並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

2. 知識產權調查。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協助查清盜版的書籍、音像制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窩點,並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3. 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

4. 企業資信調查。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夥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業務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實地調查(包括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調查)。

5. 個人資信調查。個人素行(成長經歷、家庭情況、個人愛好等)、個人資產信用調查。雇傭資質深度實地調查:學歷調查、個人信譽調查、個人資質調查、雇員忠誠調查。

6. 反不正當競爭調查。假冒商品、虛假廣告、誹謗詆毀、商務欺詐等壹切侵權行為調查取證。

7. 房地產產權、使用狀況調查

8. 婚姻不忠調查。根據婚姻法“過錯賠償”原則,接受當事人委托調取婚姻不忠證據和財產下落。

9. 特定調查。根據委托人的需要,對特定事務進行的合法的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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