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審查的煤炭經營企業經營資格,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註冊資金在五千萬元以上;
2、獨立擁有產權的儲煤場地在二萬平方米以上;
3、獨立擁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施;
4、獨立具備符合規定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人員。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2、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報告、申請表;
3、註冊資金證明及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5、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6、企業自有儲煤場地證明使用權證或租賃、聯營場地的合同證明,包括場地面積、儲煤能力和場地設施;
7、環保行政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保合格證明;
8、質檢部門出具的計量設施、煤炭質量監測設施合格證明;
9、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計量、質檢工作人員上崗證書。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營非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煤炭經營資格。
法律依據:《煤炭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申請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經營資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經營範圍包括煤炭經營的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經營範圍包括煤炭經營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