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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哪些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布在社會各行各業中,每個領域都會產生和存在民辦非企業。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業中:

(壹)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

(十)其他。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壹、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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