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121條規定,起訴書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撰寫民事起訴狀的註意事項:
1.準確確定原告和被告。原被告訴稱不合格、不準確,均面臨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或訴訟請求。我們不能粗心大意。
2.被告是否失蹤。如果有可以增加被告人數的情況,不要放棄。壹個被告會更有還款能力。有時明知列舉的被告不會被追究責任,也會產生潛移默化的效果,給對方施加壓力,往往會促成和解,被告人數越多越好。
3.在訴訟請求部分,註意要具體明確,不要遺漏可以請求的事項。只有權利主張最大化,權利才能最大化,這也讓法院為了盡快實現權利做出讓步,留有回旋余地。提起訴訟請求的原則是越多越好,越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