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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2009)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報告、收集、分析和應用,實現安全信息***享,控制風險,消除隱患,預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以及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註冊或者運行的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簡稱事故征候)以及其他與民用航空器運行有關的不安全事件信息。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是指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在機場活動區內發生的與航空器有關的下列事件:

(壹) 人員死亡或者重傷;

(二) 航空器報廢或者嚴重損壞;

(三) 航空器失蹤或者處於無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況除外:

(壹) 由於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

(二) 由於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機組使用區域外造成的人員傷亡。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業標準MH/T2001-2008)的定義和標準執行。

嚴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運輸嚴重事故征候;壹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運輸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在機場活動區內發生航空器損壞和人員受傷或者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但其嚴重程度未構成事故征候的事件。其他不安全事件樣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第七條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監督管理全行業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負責組織建立用於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存儲、分析和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

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航空安全信息工作,並應當定期分析本轄區的航空安全信息。第八條 企事業單位負責管理本單位航空安全信息工作,並應當制定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本單位用於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存儲、分析和發布的航空安全信息系統,定期分析本單位的航空安全信息。第九條 局方及企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安全信息工作,配置安全信息管理設備,保證安全信息管理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負責安全信息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 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 具有壹定的計算機操作技能,熟悉辦公軟件的使用,掌握信息系統的基本操作;

(三) 熟悉民航相關業務或有兩年以上的民航從業經驗,了解信息分析的原理、步驟和方法;

(四) 通過局方組織的行業基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第十條 民航局支持相關機構建立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鼓勵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第十壹條 民航局支持開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收集、分析和應用的技術研究,對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 除事故信息外,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中有關當事人的識別信息應當予以保護。第十三條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緩報或者謊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報告第十四條 事故信息的報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壹)事故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應當立即向事發地監管局報告事故信息;事發地監管局收到事故信息後,應當立即報告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同時通報當地人民政府;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事故信息後,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門,並且在2小時內以文字形式上報有關事故情況。

在事故發生後12小時內,事發相關單位應當向事發地監管局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報告表”,並且抄報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事發相關單位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以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門;事發地監管局應當立即將審核後的初始報告表上報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事發後24小時內將審核後的初始報告表上報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門。

事故信息上報應遵照逐級上報原則,必要時允許越級上報。事發相關單位不能因為信息不全而推遲上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報告表”;在上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報告表”後如果獲得新的信息,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二)由民航局組織事故調查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12個月內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終報告表”。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事故調查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門填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終報告表”。不能按期提交的,應當向接受報告的部門提交書面的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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