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權利是指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時所享有的受到法律確認、保障和尊重的權益,以及納稅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獲得的救濟和賠償的權利。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前權利
指納稅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成為正式納稅人後,在納稅前應享有的權利。包括:
(1)會計設置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納稅人有權選擇適合自身情況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而且納稅人有權利在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提供相關資料後15日內要求稅務機關開具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有權通過壹些便捷渠道,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就現行稅收法規、稅收征管實施辦法、納稅服務體系等涉及雙方的稅收事項,向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3)知情權。納稅人從辦理稅務登記之時起就成為稅務機關的服務對象,有權接受相應的稅收指導,包括稅法、具體稅種、稅率、稅務會計處理、稅收處罰等。涉及到自己的生產經營範圍和性質,從而為正確納稅做必要的準備。
2.稅收權利
納稅是整個納稅活動的中心環節,涉及稅收計算、稅收征收行為、稅法處罰等具體事項。納稅人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正確使用自己應有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稅收中權利包括:
(1)延期申報或付款。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申請延期,經稅務機關核準後,可以延期申報或者繳納稅款。
(2)委托代理。納稅人因某些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規範的稅務代理機構辦理稅務事項。
(3)申請救濟的權利。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4)為自己辯護。對稅務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就有關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和申辯。
(5)拒絕合作。稅務機關的檢查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者處罰時,必須著裝,或者向當事人出示稅務檢查證件;采取強制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出具收據或者清單。否則,納稅人有權拒絕合作。納稅後,納稅人有索取完稅憑證的權利。
(6)申請聽證的權利。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行為的意見可能影響納稅人合法權益時,納稅人有權提前了解處理事項並申請聽證。
3.稅後權利
納稅的完成並不意味著納稅活動的結束。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後,有監督稅收征管的權利。稅後權利包括:
(1)保密權
為避免嚴重的經濟損失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提供的部分生產經營情況、財務信息、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予以絕對保密。
(2)申請退稅的權利
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自匯算清繳之日起3年內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3)索賠權
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不應有的直接經濟或精神損失的,納稅人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賠償。
(4)復議和起訴權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和采取的強制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監督權和舉報權
有權監督稅務機關依法治稅,檢舉揭發貪汙賄賂犯罪分子,保證取之於民的稅收真正用之於民。
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享有下列權利:
(1)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政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程序有關的信息,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務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及應提交的資料;核定應納稅額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在納稅、處罰、強制執行措施等方面與我們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措施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二)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政府部門為納稅人的信息保密。政府部門會依法對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進行保密,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您、主要投資者、經營者不願意公開的個人事項。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納稅人許可,政府部門不得向外國部門、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上述事項。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信息不屬於保密信息。
(3)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可以檢舉、控告政府部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同時,納稅人也有舉報其他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權利。
(4)納稅申報方式的選擇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但以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須經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納稅人郵寄申報納稅,應當使用統壹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的收據作為申報憑證。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我們所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以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應按照我們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相關資料,並定期以書面形式報送政府部門。
(5)申請延期申報的權利
納稅人未按時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政府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批準後可以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批準延期申請報送的,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按照前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政府部門批準的稅款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辦理匯算清繳。
(6)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審批納稅人的延期納稅申請。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延期納稅:壹是因不可抗力,使您遭受重大損失,您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第二,目前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
(7)申請退還多繳稅款的權利。
政府部門自發現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超過應納稅額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要求政府部門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政府部門自收到納稅人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並辦理退稅手續。涉及退出國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國庫管理的規定予以返還。
(8)依法享有稅收優惠權利。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必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批機關審批。減稅、免稅期滿後,從期滿的次日起恢復納稅。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政府部門報告;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進行事前或事後備案。
(9)委托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有權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下列事項:辦理、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領購手續,辦理納稅申報或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辦理納稅申報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單證,審核納稅,建立賬戶體系,辦理財稅咨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10)陳述和辯護
納稅人有權就政府部門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納稅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的,政府部門不得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完全合理,政府部門也會向納稅人說明實施行政處罰的理由。政府部門不會因為納稅人的辯解而加大處罰力度。
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有權拒絕檢查
政府部門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向納稅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
(11)稅收法定救濟權
納稅人有權對政府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與我行發生納稅爭議的,必須先按照政府部門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納稅人對政府部門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當事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政府部門違法行為侵害時,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壹是納稅人已限期繳納稅款,政府部門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給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二是政府部門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不當,給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12)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政府部門在對納稅人處以超過規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前,會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告知納稅人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納稅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政府部門將應納稅人的要求組織聽證會。納稅人認為政府部門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納稅人有權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
對應當聽證的案件,政府部門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是,納稅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適當剝奪聽證權利的除外。
(13)獲取相關稅務憑證的權限
政府部門收稅的時候,壹定要給妳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政府部門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出具收據;查封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出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