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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第三條 本市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檔案事業,應當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保證檔案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的落實。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為檔案工作提供必須的條件,保障檔案工作正常開展。第五條 檔案工作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便於社會利用和保守國家秘密的原則。第二章 檔案機構第六條 南京市檔案局是本市檔案事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對本市的檔案事業依法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壹制度、監督和指導。

區、縣檔案局負責本轄區內的檔案工作,業務上受市檔案局的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負責管理本組織的檔案,指導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歸檔工作,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備檔案工作人員,並保持其相對穩定。第八條 市和區、縣其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負責本系統的檔案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九條 地方各類檔案館包括具有公***性質的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

綜合檔案館是按行政區域設置的,負責征集、接收、整理、永久保管各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的機構。

專門檔案館是收集和保管各類專門領域或者特殊載體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的機構。

部門檔案館是收集和長期保管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並在壹定範圍內提供利用的機構。第十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崗位資格證書,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第三章 檔案管理第十壹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材料,由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收集齊全並立卷,定期交檔案機構集中管理。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不得拒絕歸檔或據為己有。第十二條 涉及行政區劃變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建立、變更和撤銷,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批準,以及市或區、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向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情況。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改造、科學技術研究等項目的驗收、鑒定,應吸收本單位的檔案機構參加並負責對項目檔案進行檢查驗收。

市或市以上的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驗收或鑒定,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應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其項目檔案的驗收工作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項目的主管部門和按照規定有接收項目檔案任務的檔案館參加。

未經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進行項目竣工驗收,不得申報成果。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組織和國家所有的其他組織的檔案歸國家所有,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範圍。

非國家所有的組織的檔案歸該組織所有,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個人在非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或者以繼承、受贈等合法方式獲得的檔案歸個人所有。第十五條 綜合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的規定,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並公布實施。

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的規定,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市專業主管部門制訂,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壹)機關、團體被列入收集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形成的屬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在本單位保管滿十年的,向同級檔案館移交;專業性較強的或者需要延長檔案移交期限的,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遲移交期限;

(二)已撤銷單位的檔案,或者由於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的,可以提前向檔案館移交;

(三)被兼並企業的檔案,應在被兼並時向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檔案館移交;

(四)建國前的檔案,應按規定向相應的檔案館移交。

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連同案卷目錄及其他檢索工具、參考資料壹並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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