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資產總額,按照納稅人全年總資產的季度平均值計算。
先算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季度末)/2,再算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所需資料如下: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匯登記證(外企適用)復印件(蓋章);
2.本年度(1-65438+2月)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蓋章);
3.上壹年度審計報告(適用於年審)和上壹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驗證報告;
4.地稅綜合申報表(1-65438+2月)和增值稅申報表(1-65438+2月)復印件(蓋章);
5.1月份各稅種電子收據(蓋章);
6.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表復印件(蓋章)(4個季度);
7.總賬、明細賬(包括費用明細賬)和會計憑證;
8.現金盤點表、銀行對賬單、余額調節表(蓋章);
9、固定資產盤點表、固定資產及折舊明細表(蓋章);
10.享受優惠政策的稅務機關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綜上所述,納稅人在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納稅人的稅前扣除、投資抵免、減免稅需要報稅務機關審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