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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渣土運輸管理辦法(2017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渣土運輸管理,維護市容市貌,規範渣土運輸秩序,保障公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渣土運輸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設和建(構)築物拆除、修繕、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第四條 渣土運輸遵循統籌規劃、源頭管控、聯合執法、安全第壹的原則。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渣土運輸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處理渣土運輸處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建立與渣土運輸監管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和保障機制。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渣土運輸活動的綜合監管。區、園區城市管理部門和機構負責轄區內渣土運輸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渣土處置、渣土棄置場地設置核準,對違法傾倒或者拋灑渣土汙染路面的行為進行查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渣土運輸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查處。第七條 鼓勵渣土運輸企業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制定行業規範和安全生產條件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安全運輸專業技能培訓活動。第八條 建設部門應當推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鼓勵渣土資源化利用,支持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采用渣土綜合利用產品。第九條 本市建立渣土運輸管理監督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渣土運輸違法行為、渣土運輸管理和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舉報。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舉報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邀請城市治理委員會公眾委員對渣土運輸管理和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第二章 準入管理第十條 本市實行渣土運輸企業市場準入制度。企業從事渣土運輸活動,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渣土處置核準,核準後方可從事渣土運輸活動。

個人、掛靠車輛不予核準渣土處置申請。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核準的渣土運輸企業名錄。第十壹條 企業申請渣土處置核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企業自有渣土運輸車輛不少於二十輛,具有固定的停放場地和相應的駕駛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培訓、運營、保養和監測措施,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渣土運輸企業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核準條件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示。第十二條 渣土運輸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道路運輸營運證、車輛行駛證;

(二)安裝限速裝置、封閉裙邊,轉彎、倒車視頻影像系統或者雷達報警裝置運轉正常(五小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除外);

(三)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具備完整、良好的渣土分類運輸設備和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

(四)按照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誌、編號、反光標貼及放大號牌,車身顏色醒目且相對統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安全和定位裝置的安裝,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渣土處置需求、道路通行條件、安全運輸規範、車輛技術規範,確定本市渣土運輸車輛的基本車型、核載質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不符合基本車型、核載質量要求的,不得從事渣土運輸活動。

五小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核載質量不得超過1.5噸。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車輛準入條件合格後,核發並統壹安裝渣土運輸車輛專用銘牌。專用銘牌包括車輛號牌、所屬運輸企業名稱、監管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

渣土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專用銘牌。

未懸掛專用銘牌的車輛不得從事渣土運輸。第十五條 本市對渣土運輸車輛實行限速行駛。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0公裏/小時,高速公路行駛速度不得超過70公裏/小時。

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車輛限速裝置。自2014年6月1日起,未安裝限速裝置的渣土運輸車輛不予辦理渣土準運手續。

渣土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損壞限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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