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出租汽車客運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的,由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按照規定實施與出租汽車管理相關的行政許可。第五條 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應當遵循乘客為本、安全營運、適度發展、公平有序的原則。第六條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新能源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特點、社會公眾出行需求,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促進巡遊車轉型升級和網約車管理創新,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建立運力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適應市場發展需要。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及運力動態監測結果,確定城區出租汽車運力規模。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確定本縣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第八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教育和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規範,提升服務質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 營運資質管理第壹節 巡遊車企業和車輛第九條 從事巡遊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並依法取得巡遊車客運經營權。第十條 巡遊車客運經營權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投放市場。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以服務質量等因素為主要競標條件,擇優確定經營者。第十壹條 取得巡遊車客運經營權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自經營權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巡遊車客運經營許可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壹)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停車場地、車輛、駕駛員、管理人員,車輛產權歸本企業所有;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管理、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 取得巡遊車客運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自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十五日內,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經營權使用協議,並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場投放巡遊車。逾期未投放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協議約定收回巡遊車客運經營權。第十三條 巡遊車客運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制度。
本條例施行前有償取得的巡遊車客運經營權按照原合同約定履行。第十四條 巡遊車客運經營權的有效期為八年,有效期內經營權不得轉讓。
巡遊車客運經營權屆滿需要延續的,巡遊車企業應當在經營權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經營權的取得條件和申請人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決定是否準許延續。第十五條 投入營運的巡遊車車輛應當依法取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的車輛營運證,並符合下列規定:
(壹)車輛符合安全和環保的相關標準,車輛類型、參數、性能、外觀等符合規定要求;
(二)車輛前門外側噴印經營企業名稱、監督電話等服務標誌;
(三)車身兩側規定的位置張貼收費標準;
(四)安裝符合國家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五)安裝符合規定的計程計價設備、空車待租標誌、出租汽車頂燈;
(六)車輛狀況良好,服務設施齊全完好。
未取得巡遊車車輛營運證的機動車不得設置巡遊車頂燈、空車待租標誌和計程計價設備等營運設施、標誌,或者類似的設施、標誌。第二節 網約車企業和車輛第十六條 從事網約車客運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取得網約車客運經營許可: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國家、自治區規定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三)在本市註冊企業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並且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信息系統、專職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管理等能力;
(四)在本市有與註冊車輛數量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經營場所、服務網點;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網約車客運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自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十五日內,與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經營協議,並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協議約定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