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氣》(GB11174)規定,以符合《液化石油氣鋼瓶》(GB5842)規定的氣瓶為包裝物,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體混合物。
本辦法所稱的用戶包括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應急保障和事故處置機制。第四條 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燃氣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氣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好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燃氣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地區的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大對各類非法經營瓶裝液化石油氣行為的查處力度,構建長江三角洲區域信息***享、聯勤聯動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監管協作體系。第六條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瓶裝液化石油氣行業提高服務質量、技術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燃氣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安全和節約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宣傳力度,提高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水平,引導廣大群眾增強安全意識。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進行安全和節約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基本知識的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安全和節約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公益性宣傳。第八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依法受理有關瓶裝液化石油氣監督管理的舉報和投訴,並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15日內處理。第九條 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十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辦理自有氣瓶的使用登記。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充裝電子檔案,及時將充裝前(後)檢查情況、相關充裝情況等信息上傳至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上傳的氣瓶信息應當與充裝的氣瓶上設置的二維碼、鋼印碼等信息標誌壹致。第十壹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對其所充裝的氣瓶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第十二條 鼓勵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投保氣瓶安全責任保險。第十三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實行用戶檔案管理,推行實名制銷售,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並向用戶發放供氣使用憑證,定期向燃氣主管部門報送用戶管理等信息。
用戶停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核銷並收回氣瓶。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確保其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用戶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用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用戶信息。第十四條 鼓勵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采用多種形式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實行瓶裝液化石油氣統壹配送服務。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及其送氣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服務標準規定的時限,將瓶裝液化石油氣送達用戶開戶的地點。送達後,應當檢查燃燒器具、氣瓶及調壓器、連接管等附屬配件的安全情況。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現場為用戶進行接裝;用戶要求自行接裝的,送氣服務人員應當示範接裝方式、告知操作規程和註意事項。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本企業送氣服務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送氣服務人員的應急處置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