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評價的對象是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為實現控制目標提供合理保障的程度。內部控制的目標包括合規目標、資產目標、報告目標、業務目標和戰略目標。因此,內部控制評價的內容應該是對上述五個目標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綜合評價。具體而言,內部控制的評價應關註五個要素: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內部監督。企業組織內部監督評價時,應當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的要求和各項應用指引中關於日常控制的規定,結合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對內部監督機制的有效性進行識別和評價,重點關註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中是否有效發揮監督作用。
內部控制評價的具體內容可以通過設計內部控制評價指標體系來確定。評價指標是對內部控制要素的進壹步細化。評價指標可以有多個層次,大致分為核心評價指標和具體評價指標兩大類。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細分。具體評價內容確定後,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應形成工作底稿,詳細記錄企業評價工作的內容,包括評價要素、評價指標、評價標準、評價和測試方法、主要風險點、采取的控制措施、相關證據和識別結果等。工作底稿可以通過壹系列的評價形式來實現,通過對各要素的核心指標進行分解評價,最終總結出評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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