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稅收優惠政策第十壹條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第二十五條大中專畢業生、退役士兵和失業人員、殘疾人等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費用減免。第二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支持社會資金參與投資中小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投資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中小企業根據市場需求,推進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和商業模式創新。因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中小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依法采用加速折舊方法。
法律客觀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第壹條月銷售額65438+萬元(含)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第二條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未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同時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