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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範交通運輸統計活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統計體制、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的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開展交通運輸統計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交通運輸統計活動包括: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及城市客運領域和綜合交通運輸統計活動。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活動的組織實施。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鐵路、民航、郵政領域統計活動的組織實施。

交通運輸部統計工作部門負責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歸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其他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相關統計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活動的組織實施,按照職責和規定開展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第四條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交通運輸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等職權,不受侵犯。第五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提供統計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前款所稱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交通運輸活動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級交通運輸統計數據質量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負責人對下壹級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監管責任,對本機構生產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直接責任。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工作人員對職責範圍內生產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直接責任,對下壹級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監管責任。

前款所稱統計數據質量是指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責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統計機構及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確保統計人員按照要求參加業務培訓,為統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必要條件。日常統計和專項工作經費在部門預算中予以保障。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統計調查和分析監測工作。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統計工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起草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工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開展統計監督和檢查;

(二)組織開展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普查及專項調查工作,參與國家有關統計調查工作;

(三)擬定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歸口管理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調查項目,組織起草相應統計調查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綜合交通運輸運行監測分析工作,參與國家經濟運行分析相關工作;

(五)負責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資料匯總、管理、公布等工作,歸口管理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資料及公布工作;

(六)組織開展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科學研究、信息化建設,歸口管理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庫資源;

(七)組織開展統計考核和培訓。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其他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擬定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調查制度並組織實施,及時向交通運輸部統計工作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二)配合交通運輸部統計工作部門開展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普查及專項調查工作;

(三)承擔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資料的管理和運行監測分析等工作,參與綜合交通運輸運行監測分析工作,按照規定公布有關統計信息;

(四)開展有關統計監督檢查和培訓工作。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計工作部門按照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的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起草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專項調查工作,擬定統計調查項目、起草相應統計調查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完成統計調查任務;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資料的搜集、審核、匯總、報送、公布等工作;

(四)開展交通運輸運行監測分析和統計信息化建設,組織統計檢查、考核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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