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以“妳認為國有企事業單位‘三公’問題嚴重嗎?”為題,對6867人進行了在線實時調查調查顯示,57.2%的受訪者表示持續關註國企龐大的業務招待費。81.9%的受訪者認為,此次曝光的事件並非個案,當前國有企事業單位“三公”亂象嚴重。
75.2%的人認為以前治理“三公”問題忽視了國有企事業單位。
家住河南省平頂山市的王世民(化名)是壹家省屬國企的員工。他坦言,中國人壽、中國鐵建等大型國企的巨額招待費,只是當前國企事業單位“三公”亂象的冰山壹角。
他透露,中央實施“八項規定”以來,政府部門的吃喝風大大下降,外面高檔酒店的生意也不如過去,但這並沒有影響他們企業招待所的火爆。隨著各路領導到企業考察檢查,這棟四層小樓經常擠滿了人,晚上也是燈火通明。有時候怕外面消費影響不好,會把外面酒店的廚師請到招待所。壹個月下來,壹個小型內部招待所的費用從幾十萬到幾十萬不等。
對於這筆吃喝款的來源,王世民向記者透露了其隱秘性。“壹個辦法是把錢結算到下屬單位的員工工資裏,然後從員工工資裏提。同事稱這種方法為‘戴帽’;另壹種方式是將這筆錢分散到員工食堂的采購資金中。總之非常隱秘,不仔細調查很難發現。”
中國的壹個網民。com評論稱,國企事業單位“三公”消費的監管,過去壹直是個盲點。有的國企連年虧損,卻壹直高消費高福利,有的事業單位內部“三公”消費賬目甚至壹塌糊塗。是時候處理它了
調查中,75.2%的被調查者認為,在之前的“三公”治理中,忽視了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問題。
湖南湘西州委黨校副校長、中南大學教授鄧近年來壹直在研究公立高校“三公”消費的相關課題。他告訴記者,行政機關的“三公”消費在壹定程度上會受到財經紀律的約束,而大多數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三公”消費更多樣、更隱蔽、受約束更少。所以問題雖然很嚴重,但是並沒有引起全社會足夠的重視和關註。
“不僅國企,事業單位也存在嚴重問題。”鄧向記者舉了壹個例子。2012年8月,財政部湖北專員辦發布消息,指出武漢某教育部重點高校通過將因公出國(境)支出調整到“差旅費”科目,將公務接待費調整到“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科目,報表未反映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隱瞞了2011年度“三公”。財政部天津專員辦在經過壹系列調查後,也對部分高校“三公經費”缺乏有效監管提出了批評。
為什麽對國企事業單位“三公”問題的監管沒有跟上?
有壹種聲音認為,國企事業單位的“三公”消費,尤其是國企的招待費,是市場經營活動的需要,公眾無需過多關註和指責。對於這種說法,國內知名“三公問題”專家、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給予了嚴厲駁斥。朱指出,“三公”消費的主體是指那些由公共資源支撐的事業單位和公共部門。世界上主要有三種形式,第壹種是政府部門,第二種是事業單位,第三種是公共企業。“所以對於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三公’問題,我們現在不應該監管,但也不應該監管得不夠。”
既然嚴格控制國有企事業單位“三公”消費在法律上沒有問題,為什麽實際監管沒有跟上?
“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們沒有能力監督國有企業和機構的預算。”朱向記者透露,在我國目前的事業單位中,除壹類事業單位外,經營管理費用並未納入公共預算,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費用壹直遊離於公共預算之外。這樣壹來,人家都不知道花了多少錢,更別說監管了。
鄧指出,與政府部門是“三公”消費最直接的主體不同,很多企事業單位往往具有法人性質,會直接參與社會和市場競爭,創造經濟效益。壹方面,公眾習慣於關註這些機構的產出和收入,容易忽略作為成本的“三公”問題;另壹方面,國企“三公”消費究竟涉及企業經營自由還是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在壹些人看來仍有爭議。“本質上,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國有企事業單位,他們的‘三公’問題都是對公共財經紀律的破壞,是對國家和人民財產的浪費,必須嚴格控制。”
81.6%的人直言控制“三公”,不能遺漏國有企事業單位。
調查中,81.6%的受訪者直言嚴控“三公”不應遺漏國有企事業單位。
至於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事業單位“三公”問題的措施,受訪者更傾向於“國有企事業單位也要向社會公開經費”(62.7%),其次是“加強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經費的審計”(58.5%),第三是“在財政預算中單列國有企事業單位預算”(51.3),其他還有:“建立公眾舉報平臺”(46.7%), “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制定國有企事業單位“三公”管理辦法”(43.6%),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者應當對“三公”負責”(42.4%)。
“任何不花自己錢的組織,如果監管不好,都會有亂花錢的問題。”上海財經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鄧認為,對於國有企事業單位來說,由於實際所有者是國家和全民,是抽象的,容易出現外部約束不嚴和“三公”消費失控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只有壹個,那就是加強監管。就是用足夠的公眾監督來彌補業主監督的不足,讓公眾充分了解這些機構賺了多少錢,花了多少錢,每壹分錢都花在哪裏等具體信息。
朱指出,要治理好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三公”問題,要解決兩個具體問題。首先是理解問題。無論是政府、公眾還是單位本身,都應該明確,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三公”問題不僅要管,而且要嚴格管理。個別國企不要總拿自己和國外私企比,自己的高管也不要給多少就給多少。第二是監管問題。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運行費用和“三公”經費要盡快納入公共預算,接受各級人大監督。國企事業單位不能憑自己的氣質花錢,要有壹個剛性的制度來約束。
2012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標誌著“三公問題”的治理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正如鄧所指出的,目前國內直接涉及“三公”問題的制度只涵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行政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絕大多數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在其中。
鄧說,在壹個健康的社會裏,公共事業的進步和公共資金的有效使用離不開媒體和公眾的不斷監督和批評。對於當前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三公”亂象和現有制度的明顯漏洞,只有公眾的持續關註、批評和監督,才有助於推動這些問題的實質性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