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為本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2、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單位開戶時應指定經辦人員。需要變更經辦人員的,應及時到管理中心辦理單位信息變更。
3、單位申請存款賬戶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1)法人證書(成立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復印件1份;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填好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實施登記表》壹式兩份、《同城專項委托收款合同》壹式三份、《同城專項委托收款委托付款授權書》壹式三份。
單位分支機構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和開戶登記時,還應提供:上級單位(總公司)法人授權書原件、上級單位(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4.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後,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確認並保存單位賬戶基本信息,經中心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後,在“同城專項委托歸集合同”上加蓋“寧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章。
5.單位經辦人需將填有支付協議號的同城特殊委托收款業務委托支付授權書發送至委托支付銀行。委托付款銀行確認蓋章後,壹份留存銀行,壹份由單位留存備查,另壹份在5個工作日內寄回管理中心業務辦理窗口。管理中心同意退回《同城專項歸集合同》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表》。
6、辦理存款賬戶登記返回單位信息:
(1)壹聯《寧波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表》;
(2)同城專項委托收款合同復印件兩份(其中壹份由單位送委托收款銀行);
(3)《同城特殊委托收款業務委托付款授權書》復印件。
7.管理中心應保存以下信息:
(1)法人證書(成立文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壹聯《寧波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表》;
⑤同城專項委托收款合同復印件1份;
⑥同城專項委托收款業務委托付款授權書復印件1份。
8.辦理單位存款賬戶開戶登記的註意事項:
①管理中心在審核時應準確收集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單位性質、法定代表人、聯系人、聯系電話、戶名、銀行賬號、開戶銀行。
(2)單位名稱超過25個漢字時,單位應提出意見。
(3)單位以現金或轉賬支票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無需填寫《同城專項委托收款合同》和《同城專項委托收款業務委托付款授權書》。
9、執法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登記,按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程序辦理。
二、單位存款變更登記
1.單位合並、分立、存款方式、匯款銀行、名稱、法人、地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原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2、單位辦理存款登記變更需要提供的資料:
(壹)單位合並、分立的,提供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和工商變更文件;單位分立為兩個以上新單位的,需提供單位分立的決議(協議)或分立前該單位上級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單位合並為新單位的,需提供單位合並的決議(協議)或合並前該單位上級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填寫完整並加蓋單位印章的《住房公積金變更註銷登記表》(壹式兩份)。
(2)公司收款銀行變更的,需填寫《公司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同城專項收款合同》壹式三份、《同城專項收款委托付款委托書》壹式三份。
(3)變更繳存方式的,單位停止向銀行歸集住房公積金的,須出具加蓋單位印章的申請書;單位將現金繳存變更為銀行歸集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單位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同城專項委托歸集業務委托繳費委托書壹式三份、同城專項委托歸集合同壹式三份。
3、管理中心審核單位提供的材料,修改單位變更信息。單位歸集銀行變更,單位將現金繳存變更為從開戶銀行歸集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報管理中心分管領導批準,並在《同城專項委托歸集合同》壹式三份上加蓋“寧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章。
4.辦理單位變更繳存登記需返回單位的相關材料:單位住房公積金證件變更登記表、同城專項委托歸集合同、同城專項委托歸集業務委托支付授權書。
5.管理中心保留的信息:
①公司基本情況的變化。行政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核準證明、工商變更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單位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2)單位銀行賬戶信息變更,單位將現金繳存變更為銀行歸集住房公積金的,留存單位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1份、同城專項委托歸集合同1份、同城專項委托歸集業務委托支付授權書1份。
(三)單位停止向銀行歸集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留存單位基本信息變更登記表復印件和加蓋單位印章的申請書。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留存《住房公積金變更註銷登記表》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6.辦理單位存款變更登記的註意事項:
(1)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重點審核變更後的公司名稱、公司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人、電話,以及擬變更公司的銀行信息(開戶行、名稱、賬號)。
②變更後公司名稱超過25個漢字的,需將公司名稱壓縮至25個漢字以內,並填寫“公司簡稱”欄。
(三)單位合並、分立時無力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在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後,方可辦理變更繳存登記手續。
(4)單位變更為新設立性質的,按“單位存款賬戶登記”辦理相關手續。
三、單位存款登記註銷
1.單位解散、撤銷或者破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解散、撤銷或者破產的批準文件到管理中心辦理註銷手續。
2.單位撤銷、解散、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3.破產單位註銷、撤銷存款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壹)單位註銷存款登記的書面報告。
(2)撤銷行政機構的,提供上級機關的批準文件;企業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或上級批準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註銷登記證明;企業註銷工商登記的,應提供工商登記註銷證明,上級批準註銷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關閉文件。
(3)填寫《住房公積金變更註銷登記表》壹式兩份。
4.管理中心對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核對單位繳存和職工信息(姓名、身份證號)準確無誤後,在《住房公積金變更註銷登記表》上加蓋“寧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專用章”並註明受理日期。向單位返回壹份《住房公積金變更註銷登記表》。
5.管理中心留存的資料:
(1)壹聯《住房公積金變更註銷登記表》。
(2)單位解散、撤銷或破產的有關文件。
(3)單位註銷存款登記的書面報告。
6.辦理註銷和撤銷破產單位存款的註意事項:
(1)無從業人員的單位戶按註銷辦理相關手續。
(2)單位賬戶名下有職工的,職工個人賬戶仍封存在單位名下。
(3)解散、撤銷、破產單位或清算組織不復存在的,由主管部門代為辦理。
四、單位緩繳和調整繳存比例
1、新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按正常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連續兩年經營虧損,按正常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連續經營虧損3年以上的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提高正常繳存比例的單位,必須是未實施住房補貼的盈利企業。
2、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沒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需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單位降低繳存比例及緩繳信息:
(1)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決議或決定;
(2)連續兩年虧損(減少)或連續三年虧損(延期)單位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復印件;
(三)降低存款比例的申請報告或延期付款的申請報告(包括理由和還款計劃);
(4)填寫完整並加蓋單位印章和上級主管單位印章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報表》或《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延期繳納申報表》壹式五份。
4.管理中心對單位是否符合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條件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後,將申報表及相關材料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或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審批。管理中心根據審批意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減繳和緩繳手續。
5.返回公司的資料: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請表2份或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緩繳申請表2份(其中壹份送上級)。
6、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或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留存資料:
(1)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決議或決定。
(2)連續兩三年虧損單位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
③調整繳存比例申請報告或緩繳申請報告。
(4)兩份《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報表》或兩份《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延期繳納申報表》。
7.管理中心留存資料:《寧波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報表》或《寧波住房公積金延期繳納申報表》。
8、單位申請緩繳和降低繳存比例的註意事項:
①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為壹年。到期時,單位仍需繼續降低繳存比例和延期繳納的,應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2)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並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3)單位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需提供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簽署的申請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的書面意見。
(4)沒有上級主管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意見欄無需蓋章。
(五)審批單位調整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自管理中心受理單位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6 .管理中心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意見,給予單位是否同意延期或降低繳存比例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