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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監督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政秩序,促進我區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務監督,是指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關財務收支、財務收支、會計資料和國有資本管理的監督檢查。第三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涉及財務、收支和會計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財政隸屬關系實施財政監督檢查。

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範圍內的財政監督事項委托下級財政部門檢查;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對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重大財政事項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應當相互協調,避免重復檢查。第六條財政部門依法實施財政監督,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財政違法行為。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舉報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為舉報人保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獎勵。第八條財政部門依法監督下列事項:

(壹)本級及以下部門、單位執行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國庫辦理預算支出的收納、劃分、留解、提取和撥付;

(三)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決算草案和下級財政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編制、預算調整和執行情況;

(四)本級和下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預算收入的征收和支付情況;

(五)本級和下級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外資金的征收、支付和使用情況;

(七)各部門、各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財政資金的收支情況;

(八)各部門、各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九)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接受財政監督的事項。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實施內部監督:

(壹)預算收支管理;

(二)管理預算外資金;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

(四)財政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第十條實施財政監督,壹般采取日常監督、專項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法。

日常監督是對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中壹些重要事項的日常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是針對財務管理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的臨時性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是政府授權財政部門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具體財政、金融和國有資本管理進行的長期監督檢查。第十壹條財政監督檢查程序:

(壹)各級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時,應當組成檢查組,檢查組成員不得少於2人;

(二)財政部門應在實施檢查3日前向被檢查單位發出檢查通知書,並註明檢查組組長及人員名單。當財政部門認為對檢查結果有明顯不利影響時,可提前在適當時間發出檢查通知書;

(三)檢查組到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持證上崗;

(四)檢查組依法對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和收集證據;

(五)檢查組寫出書面財政監督檢查報告,由被監督單位簽字,加蓋單位印章,報送財政部門;

(六)被檢查單位對財政監督檢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接到報告後5日內提出,檢查組應當進壹步核實、收集證據;

(七)財政部門收到檢查組提交的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並將決定送達被檢查單位和有關單位。涉及國稅的,還應當送被檢查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依法將稅款解繳入庫。第十二條檢查組有權查閱被檢查單位的下列資料:

(壹)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

(二)財政和財務收支的有關文件、資料和合同;

(三)預算外資金的收支計劃、決算及有關資料;

(4)其他信息。

經財政部門批準,檢查組可以將被檢查單位上壹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轉回財政部門檢查,但檢查組應向被檢查單位出具會計資料清單,並在三個月內全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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