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內部信息性出版物(以下簡稱內部出版物)是指用於系統、行業、單位內部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非銷售性印刷書籍、折頁或散頁,不包括官方簡報等信息資料。第三條內部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禁編輯出版含有反動、淫穢、迷信或暴力內容的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正式出版物。第四條自治區新聞出版局負責內部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內部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必須經自治區新聞出版局批準。
內部使用的法規匯編,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批。第二章編制第五條編輯機構和專職人員不得編制內部刊物,工作人員不評定新聞出版職稱。費用包含在管理費用、團體會員費和企業管理費中,不允許單獨核算。第六條內部出版物編制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應當對出版物的內容進行審查,並對審查意見負責。第七條內部出版物分為壹次性出版物和連續出版物。
壹次性出版物是指以書刊形式出版的出版物。連續出版物是指報紙、活頁、折頁、活頁等形式的內部出版物。第八條壹次性出版物應當逐件審批,不受時間限制。連續出版物審批時間為半年,每年6月和12月為連續出版物審批時間;過期未申請批準的連續出版物,視為非法出版物。第九條內部出版物不得從事有償經營活動,不得定價、公開銷售、贊助,不得發布廣告或者有償信息。第三章印刷第十條內部出版物交付印刷前,印刷委員會必須向自治區新聞出版局提出印刷、編輯內部出版物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內容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用途和使用範圍;
(二)開本、字數、擬印份數;
(三)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第十壹條經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審核批準的內部出版物,由自治區新聞出版局發給《內部信息出版物準印證》(以下簡稱《準印證》)。第十二條。印刷委托必須到有“準印證”的印刷企業。
印刷內部出版物的印刷企業,印刷前必須查驗《準印證》,否則就是印刷非法出版物。第十三條內部刊物不得冠以“XX報”或“XX雜誌”的名稱。內部出版物必須按要求明確標註以下內容:
(a)信息的封面或標題在左上方標有“內部信息”,在右下方標有“×××××××××”。
(二)資料封底或左下方標有“寧信出管字[××××號]第×××號
(三)出版物應當標明信息版權標誌,信息版權標誌的內容包括:
1,數據名;
2.寫作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3.準確認號;
4.格式、字數、印刷張數、印刷張數、印刷時間、印刷企業和地址。
5、標明“內部溝通,非賣品”。第十四條印刷內部出版物的印刷企業,在印刷和交付前,必須向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報送三份樣本備案。第四章處罰第十五條未按規定報批委托內部出版物的,分別對委托單位和印刷企業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第十六條違反第九條規定,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並處以5000元至1000元的罰款。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本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是自治區新聞出版局。罰款應當上繳財政部門。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條內部出版物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