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換貨或退貨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的,可以依法向生產者追償。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修理者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擔責任。第五條 本規定是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向農機用戶承擔農機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國家鼓勵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農機用戶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
銷售者與農機用戶另有約定的,銷售者的三包責任依照約定執行,但約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第六條 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工業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劃。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根據生產者的三包憑證樣本、產品使用說明書以及農機用戶投訴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對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諾、農機用戶集中反映的農機產品質量問題和服務質量問題向社會進行公布,督促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改進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第二章 生產者的義務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農機產品出廠記錄制度,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農機產品,不得銷售。
依法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應當獲得生產許可證證書或認證證書並施加生產許可證標誌或認證標誌。第八條 農機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三包憑證等隨機文件:
(壹)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農業機械使用說明書編寫規則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編寫,並應列出該機中易損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國家標準的,其適用範圍、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標誌或說明應當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
(二)有關工具、附件、備件等隨附物品的清單;
(三)農機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規格、生產日期、購買日期、產品編號,生產者的名稱、聯系地址和電話,已經指定銷售者、修理者的,應當註明名稱、聯系地址、電話、三包項目、三包有效期、銷售記錄、修理記錄和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明示的內容等相關信息;銷售記錄應當包括銷售者、銷售地點、銷售日期和購機發票號碼等項目;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交貨時間、送修故障、修理情況、換退貨證明等項目。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在銷售區域範圍內建立農機產品的維修網點,與修理者簽訂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約定農機產品三包責任等有關事項。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保證農機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零部件。第十壹條 生產者應當妥善處理農機用戶的投訴、查詢,提供服務,並在農忙季節及時處理各種農機產品三包問題。第三章 銷售者的義務第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嚴格審驗生產者的經營資格,仔細驗明農機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三包憑證。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應當驗明生產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誌、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第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農機產品時,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並按照農機產品使用說明書告知以下內容:
(壹)農機產品的用途、適用範圍、性能等;
(二)農機產品主機與機具間的正確配置;
(三)農機產品已行駛的裏程或已工作時間及使用的狀況。第十四條 銷售者交付農機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當面交驗、試機;
(二)交付隨附的工具、附件、備件;
(三)提供財政稅務部門統壹監制的購機發票、三包憑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隨附文件;
(四)明示農機產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五)提供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授權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稱、聯系地址和電話;
(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銷售者有關信息;
(七)進行必要的操作、維護和安全註意事項的培訓。
對於進口農機產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