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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發的假消息有法律責任嗎?

刑法修正案(九)2015438+10月1年6月5438+0日起施行。值得關註的是,這部新修訂的法律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如在微信和微博上發布虛假消息,找人代替參加國考,試圖通過醫鬧牟利,校車和公交車嚴重超員,超速行駛,持有恐怖書籍,虐待老幼病殘等。,均納入刑事處罰範圍。在以前,這些違法行為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但在將來,他們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給自己留下壹個非常不光彩的“前科”。

2.根據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6月11日起,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虛假信息,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3.2013年9月,“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同壹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定罪標準。

4.在現行刑法第291條第九款中增加壹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預警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微信微博發虛假消息或將被判刑責。所以以後在發布險情、疫情、警情等消息之前。在微信和微博上,壹定要核實信息的準確性,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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