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中主體類型是根據其經營主體的類型來填寫的,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壹)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擴展資料: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後,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後,保留期為1年。經批準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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