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工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必須先移出異常經營名錄。沒有要求罰款。
壹旦進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將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用明顯的紅色標記進行提示。
壹般第壹次都是警告,只要企業補交了,或者改正了,再稍微罰點款,都會遷出異常經營名錄的,但是情節嚴重者,就不好說了。
若是企業連續幾個月,超過6個月都沒正常報稅,那情節就嚴重了,法人及其股東的征信都會被拉黑。
企業平常每月報稅,按時做,每年按時做年報公示、公司信息有變化的(比如相關人員聯系方式改變等)請及時去工商改備案信息,把這些做好,壹般不會有事兒。
根據工商總局指定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四中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是:
1.未按照條例第八條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未依照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即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參考資料
工商服務.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引用時間20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