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就等同於在企業的信用系統上面留下了不良記錄,在進行政府采購、工程招標、國有土地出讓和頒發榮譽等這些項目時,“黑名單”上的企業將會被限制或者是禁止參與。由於企業的信息是對全社會公開的,所以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在網上查詢企業的各種信息,而有汙點的企業別的單位在合作上是不會優先考慮的,這也體現了《條例》施行的目的:“壹處違規、處處受限”。不要以為繳清了罰款,對企業今後的經營不會產生影響,但公司在被錄入“黑名單”後,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被降為D級,領取發票份數每月限額,且領取發票前需先預繳增值稅。不僅如此,如今“金稅三期並庫”,在“大數據治稅”及全社會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大環境下,企業涉稅違法成本大大提高。在被列入稅收“黑名單”後,納稅信用等級會被直接判為D級,受到包括出入境、市場準入和金融等9大方面28條懲戒措施限制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信用也直接判為D級,同樣也會在社會信用、金融、消費等領域受到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壹)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