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2.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的,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至三年,即壹至五年。
3.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屬於本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情節嚴重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
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